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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О六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О六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易潔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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