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7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755號
- 原告
-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即宏凱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