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О三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О三號

原告
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