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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聲字第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麗美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據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35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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