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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13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139號

原告
乙○○
被告
天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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