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己○○
- 被告乙○○、10號、號、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原 告 己○○ 被 告 乙○○(即被繼承人 10號 丁○○ 丙○○ 號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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