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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己○○
  • 被告
    乙○○10號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原   告 己○○ 被   告 乙○○(即被繼承人 10號 丁○○ 丙○○ 號 被   告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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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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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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