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翔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景業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陸仟元,應
繳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