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7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7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友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91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