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44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聖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44號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確認被告對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權利質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返還給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原有承攬契約存在,為確保其能依約運送貨品至被告指定之處所,遂由其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 1張為被告設定質權,質權存續期間為民國83年8月起至85年8月止,詎被告於89年初結束營業後,兩造已無任何交易往來,其並未積欠被告債務,而該質權業已不存在,惟被告並未依約向第一商業銀行辦理塗銷質權設定登記,亦未返還系爭存單給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定期存單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函文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存款銀行 │帳號 │存單認證號碼│存單存款期間 │金額(新臺幣)│ ├──────┼───┼──────┼─────────┼───────┤ │第一商業銀行│351687│HA00000000 │民國83年8月11日起 │200,000元 │ │西壢分公司 │ │ │至民國85年8月1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