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冠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 ├──┼────────┼──────┼─────┼───────┼───────┼──────┤ │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冠岳精密工業│BD0000000 │141,600元 │93年10月18日 │93年10月18日│ │ │桃園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2 │同上 │同上 │BD0000000 │141,600元 │93年12月18日 │93年12月20日│ ├──┼────────┼──────┼─────┼───────┼───────┼──────┤ │03 │同上 │同上 │BD0000000 │121,600元 │94年 2月18日 │94年 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