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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月雯陳月雯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冠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
├──┼────────┼──────┼─────┼───────┼───────┼──────┤
│0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冠岳精密工業│BD0000000 │141,600元     │93年10月18日  │93年10月18日│
│    │桃園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2  │同上            │同上        │BD0000000 │141,600元     │93年12月18日  │93年12月20日│
├──┼────────┼──────┼─────┼───────┼───────┼──────┤
│03  │同上            │同上        │BD0000000 │121,600元     │94年 2月18日  │94年 2月18日│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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