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08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新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律師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0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雇用被告乙○○與建設公司於案場進行房屋銷售,詎被告乙○○於民國93年 7月27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房屋購買戶之訂金新臺幣200,000元佔為己有,致原告受有損害。又被告甲○○為被告乙○○之職務保證人,依約定應與被告乙○○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人事資料、訂購房屋證明單、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94年度偵緝字第 447號、94年度偵字第4322號起訴書、律師函、保證書各 1份為證,且經本院亦依職權調閱94年度易字第 760號刑事卷宗核對查證屬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