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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哲賢林哲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寶利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86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及支票4紙未歸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龍保全服務契約書、保全服務收款卡、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之律師函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票據號碼  │ 金額(新 │發票日│
│    │        │          │ 臺幣)   │      │
├──┼────┼─────┼─────┼───┤
│一  │八德農會│ 0000000  │ 19,800 元│941030│
│    │信用部  │          │          │      │
├──┼────┼─────┼─────┼───┤
│二  │八德農會│ 0000000  │ 18,000 元│940230│
│    │信用部  │          │          │      │
├──┼────┼─────┼─────┼───┤
│三  │八德農會│ 0000000  │ 19,800 元│941030│
│    │信用部  │          │          │      │
├──┼────┼─────┼─────┼───┤
│    │八德農會│ 0000000  │ 18,000 元│960230│
│四  │信用部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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