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90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榮
- 被告
- 連勝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9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