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戊○○
  • 被上訴人
    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33號上 訴 人 戊○○ 被 上訴 人 丁○○ 乙○○ 丙○○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進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3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