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 原告
-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華
- 被告
- 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
營業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1228號」,經本院依址送達民
國94年 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被告未到庭,加以本院前開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業於94年 5月25日當庭諭知原告,原告無正當
理由拒未到庭,復未依法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