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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胡芷瑜

  • 當事人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華 被   告 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營業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1228號」,經本院依址送達民國94年 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被告未到庭,加以本院前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業於94年 5月25日當庭諭知原告,原告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復未依法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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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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