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聯進股份有限公司、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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