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六一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六一六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靖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住桃園縣苗栗縣苗栗市松園二八九號」,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乙○○○住苗栗縣苗栗市松園二八九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