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五號
- 原告
- 宜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瑞通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八七五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