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大日企業社即郭吳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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