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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何俏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三號

原告
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佰貳拾萬零肆仟陸佰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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