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48號
- 原告
- 力豐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義
- 被告
- 力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