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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游承興

  • 原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6號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原   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游承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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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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