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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原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承興
被告
甲○○
6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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