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22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朱婉蘋
被告
聖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丁○○

           10號5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壹

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