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張文威、蔡英男
- 原告威允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連大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原 告 威允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威 被 告 連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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