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張文威、蔡英男

  • 原告
    威允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連大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原   告 威允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威 被   告 連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進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