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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給付契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
彭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淑芳
被告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
法定代理人
宋大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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