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7號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 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肆拾元,及被告吉立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