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二五號
- 原告
- 甲○○○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嘉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