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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家賢

  • 原告
    乙○○即玖玖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380號原   告 乙○○即玖玖企業社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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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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