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452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昇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