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喜樂牛排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48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喜樂牛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劉 璟 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