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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4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喜樂牛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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