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4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4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喜樂牛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