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5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49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佳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