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5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71號
- 原告
-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天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