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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告
百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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