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鍾耀德
- 被告
- 百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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