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鍾耀德
- 被告
- 百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