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905號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告
百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