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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

原告
甲○○
被告
致暘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號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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