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三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曹永泉
- 被告
- 隆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