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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何俏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三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曹永泉
被告
隆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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