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六三六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宏凱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