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О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О六號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易潔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