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О三號 原 告 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宏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