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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591號

原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被告
全擂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址為「桃園縣龜山鄉○○村○○○街24號」,經本院依址送達94年10月20日調解期日通知,詎遭送達機關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為由退回,加以本院前開調解期日原告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復未依本院前開調解期日通知所載事項,於庭期前20日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件爭訟無由進行。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聲請公示送達,俾利本院送達通知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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