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7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706號
- 聲請人
- 立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菊
- 相對人
-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地址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6樓,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復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