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706號聲 請 人 立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菊 相 對 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地址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6樓,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復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