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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706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706號

聲請人
立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菊
相對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地址係設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68號6樓,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復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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