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調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調字第995號聲 請 人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訴訟代理人 賴家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之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聲請人甲○○之起訴顯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