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О三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О三О號
- 原告
-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甲○○○○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原告
- 喬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原告
-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原告
-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原告
- 志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秦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右八人共同
- 被 告 智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五二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所,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