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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原告
振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文
被告
富德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正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公司之真正所在地並檢附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中所記載被告公司所在地為台北縣新莊市○○路149號1樓,惟本院依該址送達被告卻因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而遭退回,且原告復未提出證據釋明,本院尚無從辨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是否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記載被告公司之真正所在地,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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