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 原告
- 振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文
- 被告
- 富德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文書無從送達,茲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此部分之訴訟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