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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

原告
振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文
被告
富德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公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文書無從送達,茲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08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此部分之訴訟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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