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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2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哲賢林哲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利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告
興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23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3月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伍拾柒萬零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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