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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哲賢林哲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永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陸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表、員工薪資條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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