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丙○○ 甲○○ 丁○○ 戊○○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永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捌拾陸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員工薪資表、員工薪資條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