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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