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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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