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送達上訴人之公司所在地,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